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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法院:原泰達球員白某峰收華夏35萬踢假球,判刑1年罰款10萬

2025-11-15 22:10:49
來源:直播吧

體育播報11月15日宣 日前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公布了刑事判決書,原天津泰達球員白某峰在2019年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35萬元消極比賽,該案件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(jié),白某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十萬元。

判決書內(nèi)容:

公訴機關(guān)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檢察院。

被告人白某峰(曾用名白某),男,1987年3月28日出生,朝鮮族,高中文化,原天津某某有限公司球員,戶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區(qū),住址同戶籍地,于2023年9月25日被崇陽縣公安局取保候?qū)彛?024年5月10日經(jīng)崇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?qū)彙?/p>

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:2019年9月,原天津某某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天津泰達俱樂部)球員被告人白某峰利用職務(wù)上的便利,接受時任河北某某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華夏俱樂部)主教練謝某(另案處理)的請托,在2019年9月21日中國足球協(xié)會超級聯(lián)賽天津泰達俱樂部對陣華夏俱樂部的比賽中消極比賽,后華夏俱樂部贏得比賽。2019年9月下旬,被告人白某峰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35萬元。

2023年9月24日,被告人白某峰主動到案,并退繳贓款人民幣35萬元。

公訴機關(guān)認為,被告人白某峰身為公司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(wù)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故提請本院依法判處。

被告人白某峰對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的罪名、犯罪事實、證據(jù)均無異議,當庭自愿認罪認罰,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。被告人白某峰的辯護人提出,被告人白某峰犯罪情節(jié)較輕,且有自首、全額退贓、認罪認罰等從輕、減輕處罰情節(jié),符合適用緩刑條件,故請求對被告人白某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。

經(jīng)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指控的一致。

另查明,在審理階段,被告人白某峰主動預交罰金十萬元。

上述事實,有經(jīng)庭審舉證、質(zhì)證,本院予以確認的到案經(jīng)過、銀行賬戶交易記錄、工商資料等書證,證人李某、謝某、吳某博、陳某等人的證言,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會計鑒定意見書,被告人白某峰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(jù)證實。

本院認為,被告人白某峰身為公司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(wù)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構(gòu)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。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的罪名成立,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。被告人白某峰案發(fā)后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系自首,可以從輕處罰,全額退贓并主動預交罰金,酌情從輕處罰,認罪認罰,可以從寬處理。辯護人關(guān)于被告人具有從輕、減輕處罰情節(jié)的辯護意見成立,本院依法予以采納。經(jīng)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,判決如下:

一、被告人白某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十萬元(已繳納)。

二、對在案扣押的被告人白某峰的違法所得三十五萬元依法予以追繳,由扣押機關(guān)上繳國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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